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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对于非上市民营股份制企业股民转让股票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两文件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没有上市与否的限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为1994年到1996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文件是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票,应理解为股票)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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