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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险和商业险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2020-07-15 10:45 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上述规定,新所得税法中财产保险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系的利益的保险。因此,属于企业的财产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企业为其缴纳的汽车强制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汽车商业险可否在税前扣除要视是否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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