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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租用本市某家医院部分土地用于通讯基站建设,医院方面向我方出具了一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收据,并声称其为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发票。请问:此笔经济业务是否可使用这种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入帐?
答:
不可以。医疗卫生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文件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二十二条之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综上所述,医院向您单位出租土地的经济行为,应区别于其日常提供的医疗服务,而是该医院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行为。因此,医院就此行为向您单位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对。您单位应向医院索取由税务机关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服务业发票,否则,不得做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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