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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总部与下设的几家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公司将分公司的库存商品移送到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这种异地库存商品移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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