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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本月收到一批关于中央空调组件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名称注明转轮热回收空调机组,还有吊顶式风机,相关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的货物如为中央空调的组件,则应当视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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