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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缩股)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

2020-07-15 10:42 报税
一、与减资弥补亏损有关的两个咨询回复  在分析减资弥补亏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之前,我们先看看总局和重庆市国税局的两个咨询回复:  1、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28日网上回复: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网上回复: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我的个人直觉  个人感觉重庆市国税局的回复是正确的,而总局的回复,由于提问人问得有问题,所以总局的答复也有问题。举个我曾参与的案例(数据简化处理),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10亿元,负债20亿元,累计亏损15亿元,即净资产为-10亿元,濒临破产,后来公司进行重组,股东会决议缩股,原股东的5亿元股份按20:1缩为2500万股。开始我不明白缩股是什么意思,咨询律师,其实就是减资弥补亏损,只是这种减资股东不会取得任何资金。事实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相当于股东投入资本已经全部损失,不可能分回任何资金,而且根据《公司法》,减资必须公告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法理上,股东也不可能在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收回投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减资的概念及分类  要弄明白减资弥补亏损的财务及税务处理,首先要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的实质。参考法律界学术资料及中外司法实践,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名义上减资两类,减资弥补亏损属于名义上减资这一类,具体如下:  1、减资的概念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2、减资的分类  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弥补亏损属于这一类。  三、减资弥补亏损的法律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因此,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就采取过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  4、减资程序及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四、减资的会计处理  1、减资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在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是怎么回事后,账务处理就比较简单了: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实质上减资的会计处理  (1)如果是资金过剩将股本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正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银行存款等  (2)但如果出现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提到的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五、所得税处理  1、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在弄清楚减资弥补亏损只是名义上减资,股东不会实际收回资金后,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了:股东实际上未收回投资,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一说了,因此,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被投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  2、实质性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那么就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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