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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为职工利益考虑,统一与保险公司谈判,组织公司职工统一办理职工个人私家车保险业务,保费职工个人直接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保费金额给予职工返利。但保险公司要求与我公司统一签订协议,返利要统一返给公司并要发票,公司再返给每个职工。此项业务我公司是否可以出具发票?收支返利应按哪项税法规定办理?公司收到返利直接支付职工是否可以?需考虑哪些税目?我公司账务处理需注意哪些方面? 答:1、贵公司不应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157号)第三条明确,保险公司将无赔偿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如何掌握目前,保险公司对保户普遍实行了无赔偿奖励的作法,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的标的额为被保险物品的总值,按相应的费率计算出应全额收取的保费;但在收取保费时,只收取原保费的90%作为营业收入,其余的10%作为无赔偿奖励不再收取,直接体现为保户的收益,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作法,可按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按全额收取保费收入后,将无赔偿奖励支出又以红字或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的,按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按其未冲销的保费收入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给予贵公司职工的保费返利,可以在保费发票上直接以折扣的方式体现或者开红字发票冲减,不能由贵公司开具发票。 2、贵公司属于提供代理劳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中明确代理人身份,代理收付款,收付款差额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无差额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贵公司支付时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私家车保险并确定保费返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在向职工个人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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