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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和某单位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约定:由某单位购买公司的土地(用于建造其职工住房,该单位购买地可享受政府返还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及后续资金投入;双方共同负责办理本顶目的立项、报批等政府手续。而后公司将盖好的房屋进行按不含地价的价格销售给该单位员工。请问:1、公司在土地转让环节是否可以按差额缴税?2、公司在销售环节是否可以按不含地价的销售款缴纳营业税?3、此项业务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是合作建房,因为公司只不过在对方土地上盖房,再将房屋销售给其内部员工,没有分配房屋、分配利润的行为?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应该认定为公司在向某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等的规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差额课征营业税。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何确定营业额问题,显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认为,由于在建房过程中,公司一方不仅原先拥有土地,只是出于规避税收的目的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某单位,并且在其中还存在立项、投入后续资金等问题,因而应当按照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其理由就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方面的加工物资的一些规定。因为其中的原理应当是相通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其实也并不复杂,即不能视为合作建房。而只能作这销售不动产处理。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例,公司方面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风险,不仅可能多缴纳税款,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偷税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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