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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部分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外购软件,公司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可确定为两年,最近听说有出台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答: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外购的软件随设备硬件一起购买的,合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买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因此应首先确定是单独购买还是一起购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而,贵公司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外购软件,可以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如果是计入无形资产的,没有明确是否按公告2014年第64号和财税75号文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分析,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一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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