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对追征滞纳金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 第十一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 上一篇:发电厂自用电的税务问题解答
- 下一篇: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认定?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