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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支持城市规划建设,我司有一处房地产被政府收储,与政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政府出具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并支付补偿款。 国务院令【1993】138号文件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依城市规划而收储的房地产,依据以上政策规定并未要求企业在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时提供“城市规划文件”,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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