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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信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继续免征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我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外币结算的合同,如何计征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问: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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