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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如高空作业、井下挖掘、海底勘探、远洋捕捞等高危作业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企业为上述员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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