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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子女教育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教育费是否有明确的限定,子女的课外培训费、义务教育费用是否都可以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子女语言培训费和教育费补贴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课外培训费若是属于子女在境内的语言培训费,数额合理,且能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该费用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义务教育费属于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费补贴,数额合理且能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该费用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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