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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没有上交社会保险部门,而是以工资名义现金发放养老保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金能否税前扣除?是否有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上缴至国家主管部门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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