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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到当地政府拨付的一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税法规定符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支出时没有进行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这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可以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一条件。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财政资金虽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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