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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26号
成文日期:2009-06-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
一、 “未申报”应理解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上述“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不申报”应该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然执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国税函[2005]813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如果企业误以为只要是“未申报”,超过追征期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款了,将会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例 1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税务机关核定了税种,纳税人经营期间不进行任何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后,纳税人还是未申报。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例 2 :某企业成立时租用写字楼进行办公,办理税务登记时没有核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之后购买了房产自用,但没有按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 3 年( 5 年)内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上述未申报纳税事项,期限过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具有追缴权。
二、 “特殊情况”是指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2009]326 号文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不申报纳税等情况,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至 5 年。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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