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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驻厂代表伙食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0-07-15 10:38 报税

  【案例】

  某公司为定单式生产企业,专门为某集团公司配套生产品牌计算机外壳。由于产品质量要求高、外型设计频繁、数量批次性强等特点,集团公司实行产品跟踪管理前移:向该公司派驻驻厂代表,负责产品质量验收和产品生产品质跟踪管理。驻厂代表的工资待遇等全部归属客户(集团公司)承担,该公司仅仅提供伙食供应,伙食费由该公司承担。驻厂代表分高阶客户代表和直接客户代表。高阶客户代表负责产品质量验收,由市场部门负责伙食接待。直接客户代表直接进驻生产部门与品质保证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和品质跟踪管理,视同相应所在生产或者质监部门人员,由相对应部门负责伙食接待。

  该公司对驻厂代表的伙食费的核算:高阶客户代表发生的伙食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按照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直接客户代表视同相应部门人员,所消费的伙食费用由专门代码核算,进入制造费用-伙食费科目核算,没有汇集到业务招待费总额中,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全额税前扣除,未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企业对客户驻厂代表所消费的伙食费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才更准确呢?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分析】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特殊情况不受上限限制,如: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按照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主要基于对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的合理性判断。商业招待由于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所以,在税法上实行了限比例和限额规定。企业财务上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一般包括: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当然,也有企业会把其中的一些费用归集到其它费用中)。

  从上述分析回过头来看该公司的驻厂代表伙食费问题,显然把它并入制造费用全额税前扣除是不妥当的,那么是否可以视作业务招待费处理呢?首先,它符合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条件;其次,该公司所有业务招待费用发生比例不到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二,符合合理性的条件;第三,该公司与客户(集团公司)有关于它的合作协议。基于这三点,驻厂代表伙食费应当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高阶客户代表的伙食费已经作纳税调整没有问题,但直接客户代表的伙食费不可以全额作为制造费用税前扣除,应当并计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提醒】

  业务招待费无论是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还是税务人员检查处理都是比较难以完整把握的,我认为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处理主要是;

  1、要划分清楚是企业消费行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很显然,个人消费行为既不可以作为企业生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处理。

  2、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4、要履行权签手续。对于中大型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通过审批、审核手续,防止个人消费浑水摸鱼。对于小企业,也要确定权签范围,防止虚报。

  5、要注意有效证明的归集。举证是税企争议中的重要且有效的环节,对于大额业务招待费要有审批、事由等能够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效证明,否则就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个人消费等不合理支出的税收风险。

  6、对于向个人收回或者客户返回费用补偿的,应该冲减对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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