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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具日期为2014年11月份的发票,甲企业到2015年1月中旬才收到。甲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这张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4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2014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2014年度费用,同时作为2014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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