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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员工订立了无租使用汽车合同后,在未支付租金的前提下,不仅列支了汽油费,而且由于所列支的汽油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抵扣了增值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员工与企业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这其中取得油费的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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