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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所属费用是去年12月的,但是开票日期是今年1月,然后在今年1月支付费用,费用金额有20万人民币。请问这笔费用发票要不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该笔费用应在2014年度中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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