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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客戶向我司支付逾期货款利息是否需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您司为销售货物方,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上述性质的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此外,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按规定将该部分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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