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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二、业务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 三、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四、办理材料: 1.《增量房房源信息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 5.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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