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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2020-07-15 10:33 报税
一、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二、业务描述: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五、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无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按月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调整为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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