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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新)

2020-07-15 10:33 报税
一、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代办转报。  六、办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20日内办结  九、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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