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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二、业务描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三、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八条 四、办理材料: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 2.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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