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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税法总结

2023-05-23 09:55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职称税法总结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划分标准是其在境内、境外的销售额。

(二)税法规定的起征点

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只有不征税收入的不征税,而只是“起征点”,没有起征点的不征税。

如2008年12月1日,甲公司收到国内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要缴纳增值税,在不征税范围内的行为,允许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除此之外,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都要征税。

至于其他行业具体的征税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采取源泉扣缴和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针对不同的行业采取了不同的税率。

一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领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国务院令[1994]362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确定上述非居民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二是居民企业取得对该机构、场所的管理、所得税(股息)的免税权;三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的税率有两档: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与该组织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福利费、抚恤金支出;

(三)保险赔偿支出;

(四)以现金形式支出的财产保险,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赔偿支出、赔偿款等;

(五)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下列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获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包括: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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