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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冠县中小学会计培训

2023-07-12 10:03 会计问答

聊城冠县中小学会计培训(http://www.dongao.com/)

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有关夏季、秋季、八月份会计培训工作安排,夏季、十月份的会计培训工作由我市(市财政局)由市教育和青岛市教育局联合主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 具有大专院校财会专业基本学业要求。

  4. 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时,聘请十多年人口确凿的相关人员,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培训课程和环境,帮助我们从实践经验中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对象

  1. 已签订销售合同的个体工商户。

  2. 设有固定生产车间、办公楼的企业。

  3. 未取得固定生产经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4.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5. 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日,应当自欠缴之日起7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2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2号)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在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地的,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费管理机构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手续”。

  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1)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1. 借款费用的处理。

借款费用包括与借款有关的办公费用、董事会开会和交通费、生产经营等发生的汽油费、交通费、停车费、过路费、保险费等,其性质是属于筹资费用,不属于筹资费用。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 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按规定扣除。

  4. 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固定资产处置费用的账面价值和变卖固定资产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3. 企业改变持续经营能力的,将以处置固定资产的方式向该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投资。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费,营业外收入。

  1.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也就是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也就是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出售时确认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2.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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