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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民办学校,在对外开展培训业务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同时,还附带销售辅助教学资料。请问,这些辅助教学资料应纳何种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单位在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同时,又发生了辅助教学资料的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据“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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