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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单位欠乙单位货款,乙单位将债务转给丙单位,甲单位将货款付给丙单位,丙单位给甲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符合增值税条例,是否有具体文件?
答:乙方供货,甲方付款,丙方开票是明显不符合有关税务规定的。
国税发[1995]192号文明确如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明确如下: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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