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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江西某贫困县的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以前国家对我们这种农村信用社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最近我们听说国家已经取消了相关的优惠,这是真的吗?请问2003年度我们农村信用社仍然有税收优惠政策吗?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相关问题作了两个规定: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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