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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阐述】 我集团天津公司采购的进口货物,根据天津海关的要求,非货物价值类金额例如包装费填在报关单的“杂费”栏里。由于付汇时供应商还未开具发票,我司凭报关单付汇。银行审单后,只允许我们支付货物价值部分,“杂费”栏的金额不能凭报关单支付,需要等到供应商开出发票,在发票上分类列出“货物金额”和“包装费等杂费”后,我们才能凭发票支付杂费部分。 这样操作导致供应商分两次收款,支付了两次手续费。请问外管局是否有明确条文规定,凭报关单付汇不能包括“杂费”?我们公司可以怎么改善操作? 【F-Council建议】 我国外汇管理局对于对外付汇的银行有原则性的要求:银行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如果银行认为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我们的建议是:银行可能对“将包装费填列在报关单杂费栏里”的规定不甚了解,因为一般来说包装费等都是含在产品完税价格中的,建议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以降低未来付汇的摩擦。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了产品价格,也可以提交给银行,银行一般是会放行的。 【参考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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