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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这个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内容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形吗? 2、总包人营业额是否可以凭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条件的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一并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计算总包人的营业额应扣除分包款建筑业发票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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