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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020-07-09 12:50 实务会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一般被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帐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公式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4,“预收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5,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与本期应收帐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依据“坏帐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帐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6,“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7,“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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