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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我们出差补助中,每天的膳食补助是否能算在每月收入中缴纳所得税?事实上因为出差在外而且在外面吃饭又比在家或单位贵多了才补助的?这样收所得税是否合理?我们用就餐发票应该可以报充吧?税法对此有没有规定?
谢谢!
合理的差旅费补助不需要计算个人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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