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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旧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规定有何区别?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和具体摊销方法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原内资、外资税法都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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