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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等,应当将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此类改建后的固定资产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相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法税前扣除。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究竟哪些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如对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待摊方式处理;又如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处理上,在企业正式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长期待摊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对哪些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待税法进行明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当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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