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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地税能合在一起吗?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国、地税务局共管的纳税人携带办理开业登记的相关资料可以选择本辖区内的国税或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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