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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工资超过了计税限额,应该怎样加计扣除?如,单位平均职工人数为50人,其中正常职工20人,残疾职工30人,残疾职工的人均工资为3000元,政策规定福利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们是否应该将20个正常职工的工资总额超过20人的扣除限额的工资作为调增数,把残疾人的工资按实际发放的2倍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强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们的理解,如果贵公司问的问题发生在2007年,那么就要分别计算,对于20个正常员工的工资要按计税工资进行调整,残疾人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如果是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那么“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不再有计税限额的规定。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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