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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未按照规定处理,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而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时,收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的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在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和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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