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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根据业务规程中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流转程序的规定:
首先是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并转交稽查局,由县区稽查局进行案源处理,同时进行注销检查,制作《业务事项内部通知单》连同稽查案卷转交税政部门。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核,涉及税收资格认定的,进行取消处理,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注销登记表》转交办税服务厅。
最后,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防伪税控器具,对空白发票进行缴销作废处理,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因此,依据以上相关流程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是先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检查,其次由税政部门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格认定情况进行取消,最后由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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