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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企业会计对地税部门的一项处罚决定很是不解。原来,前段时间该单位因为两份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而被处罚了,一份是签订了但没有履行现已作废的合同,一份是签订了但未注明金额的合同,而会计却认为,这样的合同应该在履行完后再缴纳印花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对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合同,一经签订都应该缴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按期兑现,均需纳税;但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的,一般不需要再补缴税款。对于签订了合同但未签订金额的情况,对于这类合同,由于其特殊情况,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一些合同签订的金额与销售收入挂钩的;或者租赁合同为规定租期而无法确定金额的,对于这类无法确定金额的,在签订时按照每件定额5元贴花,待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该企业遇到的这两类情况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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