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问: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是否要交个税?如果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务所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支出是否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企业租用外单位的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是否也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 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可以看出: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应并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计交个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务所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支出及租用外单位的车辆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下的非货币性福利中列支,并可以按新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07-15企业自备货车为客户运输本企业产品是
- 07-15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情景对话】废水处理涉税问题解析
- 07-15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标准是什么?
- 07-15怎样开具发票问题?
- 07-15以票管税的意义
- 07-15外国企业是否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07-15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址进项税能否继续
- 07-15研发费是否属资本性支出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