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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2020-07-09 12:49 实务会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没有税、其他税收要看你发生的纳税义务,见《印花税暂行条例》、县城,学习的内容很多、自产自销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4、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31、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5,房产税在城市,养殖业(养猪)企业所得税免征。
  2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我国征收牧业税的范围有“四区四省”。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业区和半牧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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