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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用是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为此项费用全年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全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你若超过,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共发生1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列支8万元。由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 10 - 8 = 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 = 10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102 * 33% = 33.66万元
借:所得税 33.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66万元
注意,题中所说的“不做调整”是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8万元)的部分2万元,无需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非企业会计账面帐务处理发生差错以外,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纳税调整事宜,均无需调整会计账务。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交所得税,仍应当计入、调整会计账务。
这就是“会计与税务相分离”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当汇算清缴结果与该年度已经确认入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数额无法再计入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中,而只能计入汇算清缴时年度的会计账务中,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正文例子为例,假设“当年”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在2007年进行,且汇算清缴时,2006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在汇算清缴前,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者权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则:
应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33.66 - 33 = 0.66万元
由于2006年度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该需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无法再计入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只能计入2007年度的会计账务中,相关会计处理为(原正文列示的会计分录,在这里不适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66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涉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还需追溯调整,这里就不再列示了)
另外,需要注意,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需进行调整,即:
“应交税金”项目:增加0.66万元
“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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