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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企业因为把货物运输业发票弄丢了一张,税务机关要取消我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
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提示:
因为您企业未按照规定保管运输发票,所以税务机关对您企业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搬情况下不能取消资格。具体由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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