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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6号文件解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20-07-09 12:39 实务会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释: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关注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的区别
  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年取得(1)含税收入400万元,(2)免税收入80万元,(3)2015年10月发生稽查补交税额20万元。则A公司如果单纯按照收入标准判定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2.自然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例:B公司年应税销售额400万元,有固定专业会计人员,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会计核算采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核算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准确编制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5.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资格登记制度。
  (1)资格认定制度: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财务人员身份证明等。
  (2)资格登记制度:只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6.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如果未申请:
  (1)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本次营改增前即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
  三、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界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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