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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4月是环保税第一个申报期。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 纳税义务人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自然人不属于这个范畴;
2. 课税对象是必须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3. 应税污染物的范畴由《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值表》规范。
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那么应税污染物如何确定:
1.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依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分别下列方法计算征税对象的数量:
1.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对当量值排名前三的污染物征税,排放水污染物时先分“一类污水”和“其他污水”,对一类污水当量值排名前五和其他污水当量值排名前三的污染物征税。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 排放量的数据按照一下规定测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定额税率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定额税率。
税率请参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并详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 非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给予法定减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后,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呢?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 纳税义务人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自然人不属于这个范畴;
2. 课税对象是必须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3. 应税污染物的范畴由《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值表》规范。
二、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那么应税污染物如何确定:
1.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如何计算?
依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分别下列方法计算征税对象的数量:
1.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对当量值排名前三的污染物征税,排放水污染物时先分“一类污水”和“其他污水”,对一类污水当量值排名前五和其他污水当量值排名前三的污染物征税。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 排放量的数据按照一下规定测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定额税率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定额税率。
税率请参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并详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五、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减免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 非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给予法定减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后,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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