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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可以抵扣吗?不征增值税项目这一概念在营改增前后存在较大差异。在营改增之前,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以后,因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不复存在,不征增值税项目仅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例如,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不征增值税项目。
除上述所举的例子外,税法还明确规定了很多项目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等。
不征增值税项目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争议,这背后的原因是人们对不征增值税项目的理解有偏差。在全面营改增之前,税法明确规定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一种类型。当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这种类型的不征增值税项目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抵扣了,就需要做转出处理。对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另一种类型,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并未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人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全面营改增之后,由于营业税不复存在,税法中也不再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征增值税项目依然存在,用于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简言之,全面营改增前要根据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类型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往往会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收到一些款项,比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保险赔款、财政补贴等,那么纳税人是否需要向支付款项的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税法中也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业务(如销售货物等),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也有特殊情形,根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虽然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但却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
除上述所举的例子外,税法还明确规定了很多项目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等。
不征增值税项目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争议,这背后的原因是人们对不征增值税项目的理解有偏差。在全面营改增之前,税法明确规定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一种类型。当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这种类型的不征增值税项目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抵扣了,就需要做转出处理。对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另一种类型,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并未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人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全面营改增之后,由于营业税不复存在,税法中也不再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征增值税项目依然存在,用于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简言之,全面营改增前要根据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类型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往往会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收到一些款项,比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保险赔款、财政补贴等,那么纳税人是否需要向支付款项的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税法中也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业务(如销售货物等),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也有特殊情形,根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虽然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但却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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