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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的高有什么好处

2023-05-19 09:41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考的高有什么好处1、2017年会计法修订提案通过,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证正式取消,从此告别会计历史舞台。

然而很多人对于会计证取消了,为什么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产生疑惑。

  1. 会计证和继续教育并不是捆绑关系,虽然会计证取消,但已经取得的证书依然有效,持有证书的人员还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继续教育在之前的定义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实行定期年检的制度。

但是会计继续教育新法规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也就是会计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跟人挂钩。

想要从事会计工作,即使会计证取消了,但是继续教育还是应该执行的。

  1. 2018年国家颁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新法规,这是为了完善会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更好地指导、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这些法规够规范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会计人员的作用,应该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 公需科目。

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执行,3个必修主题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政策解读、国别国家、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会计模拟实训、会计岗位实习、企业管理等。

  1. 专业科目。

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以及警示教育等。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对网络课程负责,网络课程负责后,联合培训机构对网络课程负责人进行学习;面授培训机构可以邀请培训机构或直接参加培训课程。

(三)参保。

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对网络课程负责人进行培训,无需参加现场培训。

(四)参保。

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对网络课程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面授培训。

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对网络课程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面授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可操作的岗位责任,建立成本费用控制标准,广泛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的成本费用计划,严格执行成本费用预算,确保成本费用预算及时完成。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有关财经纪律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对环境卫生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部门发生的环境影响和管理费用等进行治理,制定和管理规范,实行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对环境管理部门实行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和费用指标要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有关环境影响和管理部门进行业绩考核的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将其业绩考核与奖惩、奖惩一起加以考核,并奖惩、奖罚,对严重失职者,可按照相应类别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职业技能等级,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有关设备、人员进行虚假、贿赂等行为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收支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停产停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补缴:(一)隐瞒、虚报生产经营项目,欺骗、误导、瞒报生产经营项目;(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资料报送有关部门;(三)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负责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他人或者让他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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